《上海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于5月底正式實施。《細則》的出臺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筑消防設施管理,提供了更加具體的操作要求和務實指南。《細則》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是全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各產權人應共同推舉責任人或者委托一個管理單位作為管理者,對共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管理;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以及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者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系統的居民住宅,應與城市火災遠程自動報警信息系統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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